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 債權人
- 艾維斯天使工作室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陳昀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相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資料(如國稅登記資料)。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桃園市體育運動舞蹈全國推廣教育訓練協會、陳昀榕連帶責任之依據。
四、提出債務人陳昀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