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 異議人
- 瀚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宏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豪鋒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豪鋒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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