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樺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陳依華、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崑崙、戴宏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冠樺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債 務 人 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崑崙 債 務 人 戴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戴宏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崑崙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