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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
    葉柏佑即九九九寵物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債 權 人 葉柏佑即九九九寵物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婕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簽章。 三、提出對朱婕妤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買賣契約)。 四、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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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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