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 債權人
-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市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五、補正債權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