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 債權人
-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城市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補正債權人之簽章,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業已於112年6月27陳報補正狀,迄未補正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及債權人之簽章,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