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 債權人
- 萬銓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勝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勝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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