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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債權人
賴靜怡
債權人
梁國柱
債權人
林俊竹
債權人
林靜苑
債權人
張宗興
債權人
陳翊萱
債權人
陳健豪
債權人
陳伯鈞
債權人
李京憲
債權人
朱育增
債權人
王芊云
債權人
李啟三
債權人
蔡佩玲
債權人
黃銘偉
債權人
黃子佳
債權人
何文萍
上列送達代 蔡坤旺律師
收人
債 務 人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靜怡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國柱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俊竹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苑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宗興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翊萱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健豪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伯鈞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京憲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育增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云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啟三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佩玲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銘偉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子佳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文萍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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