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徐浩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債 權 人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