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鉅樹晶烯股份有限公司、吳佳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 債 權 人 鉅樹晶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為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補正簽章。 三、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