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福源 債 務 人 致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澤財 人 債 務 人 姚舒嚴 戴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姚舒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柒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戴惠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6至編 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