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戴澤財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致能實業有限公司姚舒嚴戴惠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福源 債 務 人 致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澤財 人 債 務 人 姚舒嚴 戴惠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姚舒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柒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戴澤財、戴惠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6至編 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