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 債權人
- 源富雜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張添源之繼承人)即天乙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添源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添源之繼承系統表,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陳報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址。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張添源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