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劉晉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瑛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利率(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 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三、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相關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