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梁信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 債 權 人 梁信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鼎信實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