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津佑工程有限公司、蔡宜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債 權 人 津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