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任季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酋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僱傭契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劉酋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