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藍啟文
- 原告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債 權 人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啟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原行銷有限公司(原名: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訪,債務人無於公司營業址營業,且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曾郁新戶籍遷入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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