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債權人
禾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啟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原行銷有限公司(原名: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訪,債務人無於公司營業址營業,且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曾郁新戶籍遷入蘆竹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