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鼎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雅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二、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購買票據資料)。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二、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購買票據資料)。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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