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福來爹有限公司、劉穎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小章,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股別)。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