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福來爹有限公司、劉穎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小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 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股別),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