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
- 聲請人
- 福來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穎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小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股別),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