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子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楊子萱 上列聲請人聲報揚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揚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寶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 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三、經查,揚寶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05號准予備查。聲請人以揚寶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揚寶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略以:本局楊梅稽徵所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以北區國稅局楊梅服字第1120671194號函登記債權(暫行核估債權)新臺幣5,041,344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在卷可稽。 是以,揚寶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