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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1694號

返還貨品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債權人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品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命其於文到後6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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