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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8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楊義新即東安企業社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並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東安企業社為債務人獨資,即非屬第三人,又債務人楊義新等均籍設台中市,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及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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