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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3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江冠勲即江文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而該等公司股務係各由第三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處理,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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