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3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江冠勲即江文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而該等公司股務係各由第三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處理,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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