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31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億全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秉曄即吳聰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玉霖 0000000000000000 吳宥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玉霖對第三人新加坡商趨勢光學鏡片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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