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耿岱佑、吳曜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38號 債 權 人 耿岱佑 債 務 人 吳曜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勞健保投保資料,經查第三人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事資料查詢服務可稽,因此,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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