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7739號
- 債權人
-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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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周美伶
- 債務人
- 凱依即LOQUIAS KAY VILLANU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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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凱依即LOQUIAS KAY VILLANUEVA對第三人所有之薪資債權,惟經查詢健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投保於第三人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處,其位於新竹縣寶山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