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832號
- 債權人
- 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簡淑慧
- 代理人
- 張國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伃涵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繳執行費,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