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832號 債 權 人 力揚停車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淑慧 代 理 人 張國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伃涵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繳執行費,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