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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4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徐億光即徐培力即威迅國際企業社即禾迅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及請求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吉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等各項勞務報酬,惟查第三人等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臺中市西屯區,均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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