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4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徐億光即徐培力即威迅國際企業社即禾迅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及請求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吉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等各項勞務報酬,惟查第三人等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及臺中市西屯區,均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