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3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詹浩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詹浩智所有對第三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力澂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前案第三人異議,債務人於強制執行聲請前已從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中埔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