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841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曾鈞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源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134號債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遭廢止登記,依公司法之規定,債務人應行清算程序,而應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本件債權人於112年8月22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未於書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本院於同年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而該補正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屆期後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