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951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佳玲 李國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4158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二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李國豪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李國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李國豪現對於第三人聖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新莊區 ,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