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23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代理人
- 劉明杰
- 債務人
- 孫桂亭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孫彭東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並執行債務人孫桂亭等所有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經查債務人孫桂亭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孫彭東士已從第三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加保於第三人柏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