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6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徐凱倫、李杰即李輝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564號 債 權 人 徐凱倫 債 務 人 李杰即李輝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並就其對投保單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第三人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然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