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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8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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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張博堯即上昱大通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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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加玻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及一切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債權之第三人係設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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