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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9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林辰恩
債權人
林辰安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林鼎舜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林秀卿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債務人
陳偉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偉琳在第三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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