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617號 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韡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小字第997號小額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家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士 林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