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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88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債務人
吳樹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蕭德星即億誠企業社(原名奕晟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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