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9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北衡機械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郭煌琳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郭煌琳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