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032號
- 聲明人
- 即
- 債權人
- 楊青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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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人就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人之參與分配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聲明人並非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其對本院就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自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始屬合法。惟聲明人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2年9月19日寄存送達聲明人之陳報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明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參與分配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