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 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萊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3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則依首揭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