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705號
- 債權人
-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華
- 債務人
-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