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705號 債 權 人 石上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債 務 人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