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19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周偉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皇翔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竹北市,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資料在卷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