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渥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鴻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彭美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