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原告許麗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許麗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溪區烏塗段1923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提出陳文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陳文輝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原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六、提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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