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洪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霄裡玉元宮、段樹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霄裡玉元宮、段樹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霄裡玉元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