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極速租車有限公司、陳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極速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蓋公司大小章,請提出由具狀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股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