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EGA SOURCE(THAILAND)CO.,LTD、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林孟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MEGA SOURCE(THAILAND)CO.,LTD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設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