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周朕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周朕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劉漢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