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翁國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晟有限公司、黃淑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為公司或個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